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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秋冬季散煤销售举报奖励办法

发表日期:2021-09-23

 一、为进一步加大散煤管控的工作力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加工)、销售散煤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受理生产(加工)、销售散煤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书面或散煤举报电话举报下列行为:
(一)、辖区内违法经营散煤的;
(二)、各种方式(渠道)违法销售散煤的;
(三)、辖区内生产(加工)散煤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五、举报应当实名,经核实后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0.5-2吨(含2吨)以下的,奖励50-2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5吨(2吨以上,含5吨)以下的,奖励200-5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10吨(5吨以上,含10吨)以下的,奖励500-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20吨(10吨以上,含20吨)以下的,奖励1000-3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吨以上的,奖励5000元。
六、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散煤买卖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七、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及时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方填写《永清县散煤销售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
八、本办法由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执行。
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
举报电话:12315、6628315、15369620315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