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大散煤管控的工作力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加工)、销售散煤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受理生产(加工)、销售散煤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书面或散煤举报电话举报下列行为:四、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五、举报应当实名,经核实后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0.5-2吨(含2吨)以下的,奖励50-200元;(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5吨(2吨以上,含5吨)以下的,奖励200-500元;(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10吨(5吨以上,含10吨)以下的,奖励500-1000元。(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20吨(10吨以上,含20吨)以下的,奖励1000-3000元。(五)、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吨以上的,奖励5000元。(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七、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及时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方填写《永清县散煤销售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举报电话:12315、6628315、153696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