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方案
发表日期:2018-01-14
为做好我县2017年保障性住房(公共住房)申请工作,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常住户口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清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县内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含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役军人)。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2017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6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即29942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0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1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的条件: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自大专以上院校毕业不满3年且未婚;
(2)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籍;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县已缴纳社保保险费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时在本县无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县已缴纳社保保险费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注: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公共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永清县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永清县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时间:2017年8月15日至9月14日(节假日除外)
本次公共住房申请全部为实物配租。此前参加实物配租摇号未中号家庭,可直接参加本次摇号。
此次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位于温馨佳苑三期。
三、提交材料
(一)城镇常住户口家庭
(1)填写《永清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申请家庭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发票;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有工商注册企业的,需提供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上述材料需准备原件及2份复印件。
(8)低保、劳模、孤老、重大疾病、残疾、退役军人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享受低保的,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级以上劳模的,出具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是孤老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65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孤老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是重大疾病的,由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或县住院病历原件及1份复印件。是残疾的,出具县残联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是退役军人的,出具退役相关证明。
(9)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村的,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家庭成员中有户口在永清县域外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申请当地住房保障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
1、填写《永清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6、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住房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8、如果申请人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还应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页(儿童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填写《永清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6、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住房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户口在村的,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公告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在电视台、“河北永清”网站公布申请公告。
2、申请受理
(一)城镇常住户口家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申领填写《永清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初审。
(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领取《永清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用人单位进行汇总,材料齐全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按县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供格式录入电子版,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汇总后报营业执照注册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
3、居(村)委会、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部门初审(4个工作日)
居(村)委会、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部门审查重点: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各相关乡镇按照30%的比例,安排专人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并附2张照片(纸质即可,电子版自行留档备查)。
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的,由村委会、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的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上报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并录入“廊坊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县城区的,由各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上报街道办,并录入“廊坊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
4、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复审及公示(6个工作日)
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对居(村)委会、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部门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及孤老、病残、劳动模范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经开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纸质文件同电子版一同报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5、县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查档(4个工作日)
县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对转来的审批表及电子版进行住房查档,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汇总后将审批表及电子版转交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6、县民政部门组织核查收入、资产、婚姻(8个工作日)。
县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婚姻等是否符合条件,计算并划分申请家庭收入等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转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7、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公示(10个工作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1)严密程序,认真审核。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审核到位、公示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2)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永清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相关部门职责表》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对不作为、工作敷衍拖拉甚至徇私枉法,造成审核工作停滞的,由县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报请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规范手续,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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