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必须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合规处理:需与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收运时间、种类、频次等; 禁止行为:禁止随意倾倒、焚烧或投放到其他设施,违反将面临行政处罚;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收运、处理全过程信息。 |
2 |
对生活垃圾企业的行政检查 |
企业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并按照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清运垃圾,不得任意倾倒、抛洒或堆放,运输过程中禁止沿途丢弃; 生活垃圾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
3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行政检查 |
运输车辆无超载、无沿途遗撒; 消纳场分区管理规范,无安全隐患; 无非法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行为。 |
4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擅自设置的属于违法行为; 广告内容需健康、外型美观,不得利用城市设施发布违法信息; 户外广告需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确保设施安全整洁。 |
5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如营业执照、申请表、安全防范方案等),并确认审批流程符合法定程序; 检查施工围挡、警示标志设置是否规范,施工区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结束后是否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拆除临时设施 。 |
6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含移植、砍伐)的行政检查 |
绿化养护及时,无大面积枯死或病虫害;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无施工破坏行为; 临时占用绿地按期恢复原状。 |
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雨污分流措施落实到位,管网无混接; 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无超标排放; 污泥转运联单齐全,处置去向可追溯。 |
8 |
对城镇供水单位水质的行政检查 |
供水水质安全达标,无污染风险; 二次供水管理规范,清洗记录完整; 无盗用城市供水或破坏供水设施行为。 |
9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需提交拆除、改动方案,经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及临时措施费用。审批过程中需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审批后需对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迁移、改动或拆除过程中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损坏公共供水系统。若涉及 排水管网 迁移,需同步评估对排水功能的影响; |
10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燃气设施无泄漏、锈蚀等安全隐患; 用户安检记录完整,隐患告知到位; 无违规倒灌液化石油气行为。 |
11 |
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
供热设施运行稳定,室温监测记录完整; 无擅自截留、挪用供热补贴资金行为; 投诉处理及时,无群体性纠纷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