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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1/2021-09-30/19531主题分类:卫生发布机构:县卫健局
发文日期:2021-09-30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永清县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1-09-30
永清县卫生健康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案件,依据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立案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党组成员、执法股室负责人、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法制与综合监督股承担。

第四条 案审委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负责行政执法疑难事务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案审委讨论内容: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必须经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根据涉及案件具体责任主管、股室确定基数)。案件承办人、法制与综合监督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局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

第九条 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第十条 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三)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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