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8-341/2023-12-01/2594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授权使用办法 |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授权使用办法 |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12-01 | ||||
|
||||
2023年11月份,廊坊市人民政府授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荣誉称号。为提升获得授权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美誉度,擦亮国家农安县(市)金字招牌,增添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动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授权使用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主体自愿,从严把关原则,择优授权、规范使用。 二、标识、图标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标识,书写格式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加市行政区划名称加县行政区划名称”,采用方正隶书书写。 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带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的图标。 三、使用范围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获得授权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包装物和宣传品等。 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相关标识的,可另行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四、申请主体 1、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发生阻挠农产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巡查检查等情况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生产主体具备产品自检室,对收获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批批自检,自检合格出具达标合格证。 3、通过“两品一标”认证的生产主体、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先授权。 五、授权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生产主体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授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证明,省农产品追溯平台截图等资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部门核实。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企业授权申请后,要严格对申请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把关,符合授权条件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授权建议。 3、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生产经营主体发放《国家农安县(市)标识授权使用书》,并发布公告。 六、监督管理 获得使用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期限使用国家农安县标识(国家农安县标识使用期限为3年);要珍惜荣誉,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使用违禁投入品,严格遵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生产记录完整规范,确保产品达标合格上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授权主体的监督,对自愿放弃授权、不再符合授权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低于99%、滥用国家农安县标识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收回授权书建议,并发布公告。 七、宣传推介 以多形式、多媒体对获得授权并规范使用国家农安县标识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推介,优先安排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参加国家和省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名义主办、协办或组织的技术培训、产销对接、评奖评优等活动,为生产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动力。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