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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1/2023-12-12/26324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3-12-12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12-12
永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曹家务乡曹官营村及有关农户:
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原2022年第64批次,因林地审核跨年审批)于2023年11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7916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1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公顷。
(二)范围:征收位于曹官营村的土地,东至曹官营村土地、南至曹官营村土地、西至曹官营村土地、北至曹官营村土地。
(三)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由永清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曹家务乡碱铺村及有关农户:
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原2022年第64批次,因林地审核跨年审批)于2023年11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7916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1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公顷。
(二)范围:征收位于碱铺村的土地,东至碱铺村土地、南至碱铺村土地、西至碱铺村土地、北至碱铺村土地。
(三)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由永清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曹家务乡南小营村及有关农户:
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原2022年第64批次,因林地审核跨年审批)于2023年11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7916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1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公顷。
(二)范围:征收位于南小营村的土地,东至南小营村土地、南至南小营村土地、西至南小营村土地、北至南小营村土地。
(三)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由永清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曹家务乡南戈奕村及有关农户:
永清县2023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原2022年第64批次,因林地审核跨年审批)于2023年11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7916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3〕1155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11日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公顷。
(二)范围:征收位于南戈奕村的土地,东至南戈奕村地、南至南戈奕村地、西至南戈奕村地、北至南戈奕村地。
(三)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由永清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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