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8-341/2024-04-23/2725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24-04-2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 名 称: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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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划拨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其他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提供2000坐标系电子档)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出让价款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验原件)、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原件)、其他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提供2000坐标系电子档)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验原件); (4)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验原件); (5)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验原件); (6)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验原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 (5)房屋已经竣工的资料(验原件); (6)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验原件); (7)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手房)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页(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 (3)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开发商授权委托书(原件); (6)面积差补充协议(原件); (7)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8)购房发票(验原件); (9)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委托书(属购房贷款的)(原件); (10)家庭成员(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家庭首次购买住房诚信保证书(若不享受契税优惠可不提供)(验原件); (11)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二手房)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卖方身份证明(验原件),卖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应携带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现场查询家庭房屋登记信息; (2)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 (3)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页(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 (4)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结婚证(验原件); (5)申请人买方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若不享受契税优惠可不提供);非住宅(商业门市及其他用房)评估报告(具有省级二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契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验原件);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7)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8)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委托书(属购房贷款的)(原件); (9)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房改售房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3)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原件); (4)单位委托书(原件); (5)结婚证(验原件); (6)出售公有住房缴款凭证(原件); (7)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存量房继承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继承证明材料(原件); (4)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存量房婚内权利人变更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夫妻双方户口页(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权约定协议书 (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存量房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验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存量房赠与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赠与合同(原件); (4)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5)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它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验原件); (6)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它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3)面积差补充协议(原件); (4)安置明细表(原件); (5)购房发票(验原件); (6)开发商授权委托书(原件); (7)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8)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 (3)主债权合同(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有共同借款人或以共有不动产权抵押的,涉及人员需全部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有共同借款人或以共有不动产权抵押的,涉及人员需全部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 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 一、所需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3)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注销查封登记 一、所需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房屋平面图; (5)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则需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变更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原件);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原件);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原件); 4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需要留原件); (3)有关登记的档案资料(补发); (4)房屋平面图、宗地图(原件); (5)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则需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异议登记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登簿一发证 服务热线:0316-66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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