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8-341/2024-04-17/2747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24-04-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 名 称: | 永清县2024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 ||||
| 永清县2024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 ||||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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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北(东:王府学校,西:道路,南:曹庄村土地,北:曹庄村土地)的土地,面积约1.6871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壮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壮村村东北(东:东壮村土地,西:道路,南:道路,北:东壮村土地)的土地,面积约1.6572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北(东:曹庄村土地,西:国有土地,南:曹庄村土地,北:道路地)的土地,面积约1.1095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东(东:东壮村土地,西:曹庄村土地,南:曹庄村土地,北:道路)的土地,面积约0.2818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壮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壮村村东北(东:道路,西:曹庄村土地,南:东壮村土地,北:道路)的土地,面积约0.5971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东(东:曹庄村土地,西:道路,南:曹庄村土地,北:道路)的土地,面积约4.6875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东北(东:大良村土地,西:道路,南:曹庄村土地,北:大良村土地)的土地,面积约1.2933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曹庄村村东(东:曹庄村土地,西:曹庄村土地,南:道路,北:国有土地)的土地,面积约0.7693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董家务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8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小董家务村村西北(东:京台高速,西:道路,南:国有土地,北:小董家务村土地)的土地,面积约0.3116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7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良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永清县2024年度第20批次建设用地9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小良村村南(东:小良村土地,西:道路,南:国有土地,北:小良村)的土地,面积约0.4681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业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4月29日,由河北永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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