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8-341/2024-05-10/2756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1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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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创新临空经济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与临空经济区规划交叠范围内的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综合执法局)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被委托单位负责本行政(原永清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场监管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履行职权过程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市场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向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追究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向受委托单位提供行使委托职权必要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 四、委托执法期限 三年 附件: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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