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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1/2024-10-16/2980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管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10-16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
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
发布机构:管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6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该家庭基本生活的制度。
《认定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进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外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房产;
车辆;
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
投资情况等。
财产标准(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租赁的房屋和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以下情况属于财产状况符合条件:
拥有不超过一定金额且用于保障家庭成员治病的车辆的;
存款超标但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用于家人治病且能够提供患病相关证明的:
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干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救助内容》
1.低保家庭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2024年7月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760元/人/月;城镇低保标准870元/人/月,即不足760元补差发放)
2.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1.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各类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收入。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下列人员可认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救助内容》
1.特困人员可在家分散供养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2.在家分散供养的,县(市、区)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24年7月调整后农村分散特困1096 元/人/月;城镇分散特困1131元/人/月)。
3.特困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1.本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救助情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遭遇火灾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帮扶后,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发放实物给予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原则上人(次)均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
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民政局,核实申请人遇困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小额救助由乡镇(街道)发放;大额救助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对大额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给予救助。
四、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
《认定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救助内容》
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
《办理流程》
(一)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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