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8-341/2024-12-31/3013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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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会议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立即召开会议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确定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一项: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此行政处罚事项2025年1月1日起,继续由乡镇(街道)依法办理。 另外,《原有下放事项清单》不再执行。其中,涉及我局四项行政处罚事项:1、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2、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3、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以上四项行政处罚事项,2025年1月1日起由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办理。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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