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38-341/2020-01-06/31048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0-01-06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物价局 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万博体育平台_天下足球网¥皇冠app官网进一步明确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永清县物价局 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万博体育平台_天下足球网¥皇冠app官网进一步明确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0-01-06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实行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见下表)。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一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90元/月·建筑平方米,二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66元/月·建筑平方米,三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48元/月建筑平方米;四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24元/月·建筑平方米。

等级项目 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元/月·建筑平方米) 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元/月·建筑平方米) 电梯运行维护费(元/月·建筑平方米)
一级 1.25 0.10 0.30
二级 1.05
三级 0.90
四级 0.70

     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精神,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小区出入证(卡)工本费管理。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人员出入证(卡)工本费每个不得超过15元,下浮不限;车辆出入证(卡)工本费与人员出入证(卡)相同的,按照人员出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车辆出入证(卡)与人员出入证(卡)不同的,根据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精神,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的相关收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或者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应当承担清运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最高标准为4元/建筑平方米;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三)公共照明费用问题。住宅楼单元内的楼道照明用电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若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用。
       (四)住宅区供水二次加压和供热换热站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问题。供暖、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供水设施的,供暖、供水设施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自2016年6月2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

 
 
永清县物价局         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永清县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doc
附件1.永清县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doc (341.00 KB)
附件2.永价[2016]第39号印发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通知.doc
附件2.永价[2016]第39号印发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通知.doc (42.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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