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8-333/2025-03-24/30982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永清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24 | ||||
|
||||
永清县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按照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应急管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坚持依法实施,所有的抽查随机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局机关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机关执法人员应参与随机抽查检查,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落实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局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急管理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省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梳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根据我局监管企业台账及《河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局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局执法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要求、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第十条 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股室(单位)的执法力量情况,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应纳入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局随机抽查领导小组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可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急管理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录入省抽查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公开公示的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处理。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永清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