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45-347/2024-11-05/2935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05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2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2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1-05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 012

当事人: 河北保冀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 熙悦华苑2#、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  11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GH005号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不陈述、不申辩,自愿接受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5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以违法工程造价(92.09427万元)百分之十(9.209427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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