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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11-28/29680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28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4(6)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4(6)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1-28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14-6号
当事人:刘云杰                                       
  经查明, 你负责的锦宸佳园三期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事实,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 年 11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先(听)告字2024〕第JZ009-6),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G06050120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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