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5-347/2024-12-06/2980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0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6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6 | ||||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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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16号 当事人:黄志国 经查明,2024年11月30日黄志国所有冀R9Q9M2渣土运输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从永清县西关村,运输至永清县第二中学,该车辆运输渣土过程中未苫盖完整,造成了道路遗撒。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4 年1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第GH006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7、基准编号C060308501之规定,该行为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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