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45-347/2024-12-06/2980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2-06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6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6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06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16号

当事人:黄志国                                  

  经查明,2024年11月30日黄志国所有冀R9Q9M2渣土运输车辆为重自卸货车从永清县西关村,运输至永清县第二中学,该车辆运输渣土过程中未苫盖完整,造成了道路遗撒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4 年1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GH006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7、基准编号C060308501之规定,该行为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机关决定给予黄志国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3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