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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12-06/29809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2-06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8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8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06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4〕第018号
当事人:廊坊市仁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移交表、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 年 11月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先(告字2024〕第JZ011),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11020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廊坊市仁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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