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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12-13/29961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12-13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9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9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13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 2024 〕第 019 号
当事人:永清信易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1号楼、2号楼在未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就擅自改变该项目1号楼、2号楼外立面的形式、材料进行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国有土地证、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营业执照、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1号楼、2号楼设计变更通知单、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原施工图纸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 年 12 月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第ZS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序号67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永清信易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信易佳合商务楼项目1号楼、2号楼在未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改变该项目1号楼、2号楼外立面的形式、材料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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