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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4-05-22/30093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4-05-22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永清县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4-05-22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不完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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