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5-347/2025-01-23/3037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1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1 | ||||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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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 永清县依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5〕第001号 经查明, 永清县依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及厂区办公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25 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第GH007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5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永清县依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及厂区办公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贰拾贰万陆仟柒佰壹拾贰(226712)元整。2、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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