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5-347/2025-03-06/3085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3 |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3 | ||||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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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永清县淋宇燃气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5〕第003号 经查明,你单位对燃气设施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案件移交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 年 2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先(听)告字〔2025〕第JZ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8010480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永清县淋宇燃气有限公司对燃气设施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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