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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7/2025-04-21/3116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21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4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04
发布机构:县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4-21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廊(永清)城罚决字〔2025〕第004

当事人:潘*

经查明,毁损燃气设施上述事实,以案件移交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 2025  3  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廊(永清)城罚先(告字2025〕第JZ003),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8010510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潘*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户名:永清县财政局)账号:9130030100193188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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