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永执法[2025] 30号 签发人:候仲超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我局执法决定的法制化水平,根据《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决定事项,包括: (一)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 涉及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第四条 局法制室负责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日常审查工作;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的拟定科室配合局法制室做好我局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 查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决定拟定科室应当在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正式上报局机关或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局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定拟定科室向局机关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定方案和决定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定拟定科室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局法制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定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2、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3、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5、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局法制室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拟定决定科室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科室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局法制室的工作。 第九条 局法制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7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局法制室认为决定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局长或者径直要求决定拟定科室办理,决定拟定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定拟定科室对局法制室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室向局机关报送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定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法制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执法局内部使用,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局法制室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定事项拟定科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执法决定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局法制室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局法制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综合执法局决定的重要依据。经局法制室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定程序;对局法制室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科室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四条 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时,局法制室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定科室不得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后可以提交局常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六条 我局应当定期对重大执法决定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我局应主动接受监督机关对我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责任追究 决定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是班子共同研究决定的追究班子集体的责任;是某些领导者或个人擅自决定的追究这些人(或个人)的责任。其中,决定失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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