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 ||||
|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5-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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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依据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本制度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车经营企业 1.企业应当在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证、道路运输证,并在出租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禁止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 2.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继续教育,落实文明行车、文明服务、安全生产、车容车况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3.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维护聘用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4.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时起12小时内作出答复; 5.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 6.出租车企业还应当制定和落实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驾驶员 1.持本人有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活动,实行亮证服务; 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丢弃杂物; 3.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得闯红灯,违规停车、超车、转弯或调头,车辆行驶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4.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5.载有乘客时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6.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按照运价标准收取车费,主动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 7.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8.及时归还乘客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所在出租车企业、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9.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 10.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 11.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活动的,应当持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向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12.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13.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服从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出租车营运服务: 1.乘客患精神病或醉酒,无正常人陪伴; 2.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要求超载行驶; 3.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品或其他管制物品; 4.乘客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乘客要求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付费。 (三)车辆与服务设施 出租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出租车辆技术标准; 2.车牌号码清晰齐全,车顶放置标志灯,车身颜色符合规定色调,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3.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自动打印票据里程计价器,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起步价、每公里运价等价费的收费标准和禁烟标志; 4.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车容整洁,车辆设施完好。 6.使用燃气汽车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遵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7.出租车更新年限不超过八年,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更新年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型、车况、排气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8.出租车达到更新年限或退出经营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营运证件注销和更新手续,拆除、缴销出租车有关营运标志、设施。 9.出租车在运营期间应当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监督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出租车客运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车相关情况进行审验,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记录。审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三)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配置、延续、收回应当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依据。 (四)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12345热线、12328热线及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及乘车情况等有关证据。接受投诉的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办结。 (五)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1.摊派或收取非法定费用; 2.颁发非法定证、照、卡; 3.利用职权无偿乘坐出租车; 4.滥用职权扣留出租车或证照; 5.强制购买非法定的或指定单位的物品; 6.其他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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