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相对人监督救济渠道
发表日期:2024-03-19
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