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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集体产权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8-08-27

 

永清县集体产权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省市要求和《永清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制定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一、职责任务
第一条 集体产权卫生室(以下简称集体卫生室)工作任务及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为村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1)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
(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9)完成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资产管理
    第二条 集体卫生室是公益性非营利医疗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集体所有,列入卫生院国有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村卫生室用房。
第三条  村医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集体卫生室房屋。集体卫生室各项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村医负责维修。如遇自然灾害或日常维护由村委会负责。
第四条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一律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计造册,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自行购置的器械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第五条  乡村医生因身体原因或考核不合格退出时,乡镇卫生院应对房屋进行验收,有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责令村医自行予以恢复,拒不执行的,由卫生院负责恢复,费用从乡村医生工资中扣除。
                 三、人员管理
    第六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乡村医生的聘用在现有乡村医生中择优聘用。
第七条 集体产权卫生室村医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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